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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8单位: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根据公安部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长期建设规划和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处于本专业前沿并且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才,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或在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1月以来及今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和人才优先发展的理念,在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框架下,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目标导向;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倾斜。

 

第二章  引进条件、方式及待遇

 

第五条 根据取得人才类称号和业绩成果等,引进人才分为五个层次,具体条件如下

(一)第一层次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外相同层次的院士;

2.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

3.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第二层次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人才工程项目入选者;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3.“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

5.国家教学成果奖励获得者;

6.国际权威科研大奖获得者。

(三)第三层次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

2.5年主持过国家基金重点项目,或其他经费较大的横向项目(文科100万,理工科200万);

3.5年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

4.经学校研究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其他人才。

(四)第四层次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5年主持过国家基金面上、青年项目,或参与国家级项目经历(1项国家重大重点子项目第一名,或2项国家级前三名),且科研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以第一作者被SCIEI检索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社会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三至五名、二等奖第二至三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三至五名、二等奖第二至三名)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至三名、二等奖第一名)。

2.未参与国家级项目,近5年内发表SCICSSCI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未达到上述条件人员均列入第五层次人才

第六条 第一、二层次人才通过特殊人才引进渠道报公安部审批。第三、四、五层次人才通过参加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统一招录考试引进,须按公安部有关规定,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档案审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体检、政治考察等程序。  

第七条 引进人才可在落户、经费、住房方面享受如下待遇:

(一)引进人才可落户学校集体户(北京或广州)。

(二)引进人才安家费标准:第三层次人才60万元,第四层次人才45万元,第五层次人才30万元。安家费在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按对应层次标准的50%发放,其余部分在中期考核合格后发放。第一、二层次人才安家费标准及发放方式面议。

(三)提供周转住房(第一、二层次人才150左右、第三层次人才100左右),房租免收,最长居住年限为10年,个人购房后须将周转住房退回学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5年内退回周转住房者,发放不足5年部分的房租补助1500/月;不选择周转住房的,每人发放房租补助1500/月,发放5年。广州校区可根据当地情况调整补助标准,报学校备案

(四)给予科研启动经费5-20万元,目前正在承担科研项目的,视项目级别另行给予资助建设经费10-30万元,优先保障实验室建设。第一、二层次人才经费保障面议。

 

第三章  考核及管理

 

第八条 引进人员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协议,最少服务期限为8年。

第九条 引进人员在校工作满四年时由学校组织中期考核,除期间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外,还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第一、二层次人才考核标准及方式面议。

(二)第三层次人才:承担约定的本科生教学工作量,质量达到学校要求,组建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项:

1.主持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年均科研经费理工类30万元、文史类10万以上(不包含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与科研启动费,下同);

2.理工类主持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二等奖前二名1项,或一等奖前三名1项,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前十名1项;社科类主持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二等奖1项,或一等奖前二名1项。

3.理工类以第一作者被SCIEI检索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二区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第四、五层次人才:承担的本科生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达到学校基本要求,组建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第四层次人才须具备2项、第五层次人才须具备1项)

1.主持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年均科研经费理工类15万元、文史类5万以上;

2.理工类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前三名1项,或二等奖前四名1项,或一等奖前五名1项,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额定人员;社科类主持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三等奖1项,或二等奖前二名1项,或一等奖前三名1项,或国家级社科成果奖额定人员;

3.理工类以第一作者被SCIEI检索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二区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为2篇以上。

   中期考核业绩成果均应与从事工作相关,取得奖励应以警察大学作为完成单位,且均为来校工作后取得成果,否则不予认定为有效业绩成果。

第十条 引进人员中期考核未达到要求的,暂缓发放剩余部分安家费,给予一年的观察期,观察期满后再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恢复发放,仍不合格的取消发放。

第十一条 服务期内本人提出调离或辞职,按照安家费×1.2×(服务期限已服务时间)/服务期限,退还安家费,不再发放当年年终各类绩效、津贴和奖励;已取得北京户口人员视情缴纳违约金。

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服务期限协议。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处理,无法取得一致时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