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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学国内合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4-15单位:学校办公室 作者:浏览次数:

警察大学国内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警察大学国内合作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国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国内合作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制定学校国内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审定合作单位,指导、管理学校国内合作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委员会是学校与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合作的桥梁纽带,致力于推进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联合创新实验室、开展师生挂职调研、课题研究、人员培训、图书出版、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

第四条 委员会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按照“总体布局、协调推进、民主审议、依规审批”的原则履行职责。坚持服务国家安全战略、服务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世界一流警察大学建设的宗旨,拓展办学空间,汇聚各方资源,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第二章  组织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兼任,负责国内合作委员会全面工作;设秘书长,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协调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委员会成员包括发展规划与评估、学科建设、教务、教保、继续教育、科研、人事、宣传、学生工作、审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决议,对全校国内合作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督导。

第八条  各校属单位是学校国内合作工作的牵头或主责单位,根据学校工作部署或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合作建议,履行合作主体责任。


第三章  职责

 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校党委决策部署和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审议学校国内合作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制度规定。

(二)分析学校国内合作工作形势和发展趋势,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合作方向,谋划合作布局。

(三)研究审议开展国内合作工作的原则、标准和程序。

(四)研究学校和校属单位合作牵头或主责单位。

(五)指导校属单位开展国内合作工作,推动合作项目有序开展。

(六)审议国内合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开展国内合作效益评估。

(七)研究解决合作办学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具体问题。

(八)完成校党委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根据国内合作委员会部署要求,起草学校国内合作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制度规定。

(二)负责国内合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会议议题收集、材料起草、会务组织、纪要印发等工作。

(三)统筹协调学校国内合作工作,检查、督促、评估合作项目落实情况,定期收集报送各类信息,服务领导决策,推动工作开展。

(四)加强对外沟通联络,搭建合作平台,争取办学资源,定期组织人员赴合作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合作办学质量。

(五)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十一 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同意后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十二 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委员会主任请假,未到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十三 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提出,也可以由委员会委员提出,经学校办公室汇总后,报委员会主任审批确定。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提前1至2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委员会成员

十四 会议审议议时,合作项目责任人汇报。会议议题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同意,视为通过。未到会委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十五 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内合作项目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对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委员会汇报。

十六 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委员会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