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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学国内合作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15单位:学校办公室 作者:浏览次数:

警察大学国内合作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警察大学国内合作工作,拓展办学空间,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察大学国内合作工作应坚持服务国家安全战略、服务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世界一流警察大学建设的原则,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汇聚各方资源,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第三条 警察大学国内合作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合法合规开展。

第四条 警察大学国内合作工作的主体包括校本级和授权的机关处室、教辅保障单位、二级学院(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机关处室、教辅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是本单位国内合作责任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警察大学名义,与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合作,原则上按照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国家移民管理机构,高校、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先顺序,建立合作机制。按照合作层次,签订的合作协议分为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教学科研合作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三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内合作包括:共建实践实习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联合创新实验室,开展师生挂职调研、课题研究、人员培训、图书出版、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具体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意向书或备忘录等,确定合作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警察大学国内合作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学校设国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国内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审定合作单位,指导、管理学校国内合作工作的开展。主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具体负责合作办学的校长助理兼任,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评估、学科建设、教务、教保、继续教育、科研、人事、审计、财务等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同意后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会议议题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决议,对全校国内合作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督导。

第九条 国内合作工作须明确主责单位,校级合作由委员会指定主责单位;二级单位提议开展的合作,原则上本单位为主责单位。主责单位在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签订、履行和终止等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重大事项或争议纠纷,主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警察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二级学院不得签订合作事项与本单位职责任务、学科专业领域无关的合作协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工作部署或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合作建议,并经本级党委(支部)研究后,向学校办公室提交合作建议书和协议文本草案。

第十二条 战略合作、教学科研合作协议及建议书须经学校办公室初审、委员会组织评议,报校领导审批,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与省部级单位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应提请学校党委会研究。对于部分时效性强的合作协议,可经学校办公室初审,分送委员会委员研提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后先期执行。课题研究、人员培训、图书出版、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项目合作协议及建议书,可经学校办公室初审,报校领导审批后执行,涉及重大经费开支须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合作协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警察大学公章。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协议。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主责单位应将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送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协议执行与考核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和季度国内合作工作计划,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合作计划送学校办公室,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下一季度合作计划送学校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主责单位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对本单位国内合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交学校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每年应形成学校国内合作年度工作报告,经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将国内合作工作成效纳入二级单位考评指标体系,经费收支由财务处按规定归口管理,经费使用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八条 国内合作的主责单位应加强与合作单位的沟通联络,确保协议内容落地见效。学校对合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并与作出贡献个人的绩效工资挂钩。因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或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在合作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妥善解决,并及时终止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