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运行管理制度

1.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实现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实验室的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有:

1.负责实验室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2.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以及工作总结与计划等相关工作;

3.负责组织所属研究人员开展课题申报、立项、攻关和结项等相关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实验室的各种学术交流、对外开放与合作等;

5.负责开展实验室的人才培养、人员聘任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6.负责对实验室的环境安全以及行政、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总人数应为7-9人。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实验室主任担任;设副主任1-2名,协助主任开展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应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一般任期3年。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重要事项采取“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实验室相关工作,由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做出重大决议时,要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赞成数应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才能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指导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学术科研攻关,提升科研能力水平,规范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成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消防功能材料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总人数为9~11人。45岁以下的中青年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3。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年龄不超过60岁(院士除外);设副主任1-3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一般任期3年,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每3年换届一次,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审议主任年度学术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进行决策和指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组织学术委员会工作,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年参与实验室学术活动不少于3次,通过来室或函审等方式,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或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进行学术指导。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与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聘任期间,每年按照为实验室的实际工作量,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专家咨询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同时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孵化力度,促进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优势方向的发展,努力建成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充满创新活力的研究队伍,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两个方面。

第三条  实验室对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认识高度统一,体现“优先”原则,在实验室、职称、项目等资源方面一切向人才倾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形成爱惜人才、尊重人才的风气,营造出一个使绝大部分人愉快的工作和生活的氛围。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实验室人才的引进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专业对口、结构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室人才的引进分为校外人才的引进和校内人才的引进两个方面。

第五条  实验室引进校外相关人才需根据《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人才引进与培养管理办法》之规定,按有关程序报请学校进行引进招聘。

第六条  实验室引进校内人才应根据个人意愿与实验室需求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申请、院系审核、实验室评审的方式,按照人才引进原则,公开竞聘。

第七条  实验室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

1.政治合格,坚决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服从领导,勤奋刻苦,致力于实验室科学研究事业。

2.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研究态度,崇尚科学奉献精神,无任何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3.研究方向必须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4.申报人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35岁以下应具有博士以上学位。

5.国家级项目在研主持人优先。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实验室人才培养工作参照《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人才引进与培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学校相关规定基础之上,实验室为人才培养制定如下措施:

1.实验室每年为所有研究人员设立预研经费,用于研究人员开展重点科研项目申请和攻关的前期研究。

2.实验室每年为所有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各种学术会议、论文发表等相关学术活动。

3.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根据研究需要攻读博士或博士后,或开展相关短期培训,并为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4.实验室研究人员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经论证确实需要,可优先列入实验室经费预算,并尽早采购。

5.实验室在学校相关人才培养政策方面给予所有研究人员相应政策倾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科研项目立项与过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人员以学校或实验室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承担,经科研部备案,纳入统一管理的各级各类课题,包括纵向课题、指令性课题、校级课题和其他课题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实验室根据科研部下发的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组织各研究室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申请人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实验室初审后,集中报送科研部。

第五条  实验室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遴选优秀项目,报科研主管部门。

第六条  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确立一个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施负责人限定制度,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同时担任两项省部级一般及以上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建议再次申报省部级一般及以下项目。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下达。各类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的填报。任务书或合同书为项目组开展研究的有效法律依据,不得擅自压缩或变更研究内容。

第九条  项目执行。科研任务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研究任务进行分工,明确项目组成员责任,记录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条  项目检查。实验室每半年对在研项目开展一次进展情况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科研处。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经科研处备案登记的各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进行人员调整、研究周期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合同截止日六个月前提出变更申请,经实验室同意、科研处审核后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项目撤项。因不可抗拒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需要终止项目研究任务的,经专家组论证、学校批准,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撤项。因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履行合同(协议)而被科研主管部门撤项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实验室和科研部,并承担相应责任,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各类项目。

第四章  课题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合同截止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科研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结题申请,经实验室核后报科研处办理结题事项。

第十四条  厅局级及以上项目在申请结题前,应当在实验室开展成果交流或作学术报告。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结题以科研主管部门的成果登记证书或结题批复文件为准;指令性项目结题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结题批复文件为准;校级项目结题由实验室组织实施,经科研处审核确认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实验室和科研处分别提交项目验收评价报告、成果登记证书、结题验收材料等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学校和实验室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将所取得的课题成果进行推广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分管副主任负责具体管理,并设专职管理员。负责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登记、使用与维护等资料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均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应优先满足本室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需求。

第三条  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划分为公共管理和研究室管理两部分。

第二章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大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以及专门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的仪器设备等。大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指价值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第五条  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每台(套)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管理人员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尽快恢复正常状态,并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报告。

第八条  管理人员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的记录,并按年度作好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统计,作好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管理人员应编写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订相应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和必要的仪器校验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根据重点实验室制订的设备、仪器使用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校外使用者按100%收取使用费,校内使用者按50%收取使用费,本实验室人员免费使用。

第三章  委托研究室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研究室通过科研投入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投入购置的除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以外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委托研究室管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分管副主任代表实验室与研究室主任签订《仪器设备委托管理责任书》,并明确设备状态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研究室主任对于实验室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明确具体管理人员作为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职责及考核办法,报实验室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室有责任对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同时承担研究室以外人员委托的实验及各类教学实验。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应负责作好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记录,并按照实验室的要求上报。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对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负责监督管理,对于由于管理不善而出现的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不能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实验室可终止委托管理。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实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委托实验室进行实验,应首先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作为实验委托人办理委托实验手续,填写《委托重点实验室实验登记表》。

第十八条  根据实验类型与规模,实验室确定某一实验员作为该委托实验的责任人负责实验的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责任人与委托人共同制定实验大纲,明确所用的实验设施与仪器设备,并与相应的管理人员共同制定实验计划。

第二十条  实验责任人负责主持实验的实施,及时与委托人分析解决实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责任人负责撰写实验报告,并与委托人共同填写《委托重点实验室实验费用核算表》,经实验室分管领导签字后上交重点实验室综合业务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的委托人应为课程的任课教师,其余与以上管理办法相同,免收实验费用。

第五章  公共管理仪器设备租借使用细则

第二十三条  租借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应首先向实验室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作为租借人与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办理租借手续,填写《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租借使用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管理员与租借人应对所租借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仪器设备工作正常。

第二十五条  租借人应在实施实验前仔细阅读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进行培训,避免因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租借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应由管理员随行负责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特殊情况下必需自行操作时,须经实验室分管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七条  操作仪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仪器设备出现重大故障,租借人须写出专门书面报告。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当所造成租借仪器设备损坏的,租借人负责维修或做出相应赔偿。

第二十八条  租借人使用仪器设备,应执行使用记录制度,每次使用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专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用机起止时间、操作使用情况和仪器设备技术状态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租借期满后,租借人与管理员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并填写《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租借使用费用核算表》,经实验室分管领导签字后上交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第三十条  租借使用仪器设备时,不能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如有必要时,需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图纸、加工、质量评估确认后报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租借期满后,应恢复原有状态,所需的拆改及恢复的费用由租借人支付。

第三十一条  不按仪器使用规定或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出借或提前收回仪器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和研究成果的转化,调动实验室人员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和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和研究成果转化两部分。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的知识产权指以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实验室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经过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归实验室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室知识产权私自出售、转让、泄露;完成者享有该项成果署名、获得奖励和其他荣誉的权利。

第五条  以实验室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由重点实验室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等具体条款。

第六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必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查,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依照法律需要主管机关批准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成果转化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中关于成果转化的适用范围是本实验室用于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实验室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力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

第九条  成果转化工作主要成果完成人负责与相关转化单位进行技术沟通,由科研部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与转化单位签订相关转化合同。

第十条  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技术和技术服务问题应由成果完成人与转化单位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按照《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工作需要,使实验室在经费运行方面制度化、制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了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经费,实验室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三条 重大的财务支出(如设备更新、软件升级、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上级每年下拨的运行经费,实验室根据现行机制运行的实际需要,实行切块管理,即: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两部分。运行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计划。行政办公经费按有关标准计算单列,严格控制。

第五条 切块管理的经费额度根据当年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分管副主任统一规划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账务清楚,定时公布运行情况,以增加透明度。

第六条  单笔超过5000元的支出须经研究室主任批准;单笔超过10000元的支出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七条 凡进行相关的理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费用,需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支出。

第八条 实验室需要使用经费的人员,为严格审批手续,需填写“重点实验室经费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各种财务借款与报销按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8.科研成果与创新绩效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科研绩效奖励对河北省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提升科研水平和学术成果质量,结合学校和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术科研成果绩效奖励重在质量、贵在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室科研学术成果绩效奖励每年实施一次。

第四条  给予绩效奖励的学术科研成果必须以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和本实验室为完成单位。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科研学术成果可根据《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术科研奖励办法》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六条 在享受学校相应奖励后,超过实验室人员学术成果年度任务之外,可申请实验室绩效奖励。

第七条  实验室绩效奖励以超额完成学术成果的学术质量为依据,采取同行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形势给予评定。

第八条  奖励设立科研成果特别奖和学术成果奖励两个奖项。

第九条 相关奖项设置和奖励金额参照《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术科研奖励办法》。

第十条  评奖相关程序和要求参照《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术科研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