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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

发布时间:2021-12-14单位: 作者:浏览次数: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11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学生会、二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生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绝对领导,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充分体现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河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河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引导学生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循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紧跟中国共产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利益;

(四)组织开展课外科技、艺术、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新时期多层次的杰出人才;

(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外交流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促进学生了解国情、社情、民情,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六)发展与其他高校和社会各界的友好关系,树立警察大学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在校本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学生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依照本会章程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予的工作任务;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第十一条 对于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常任代表委员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代会须每年召开1次。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各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中队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六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察。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代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独立代表团或代表团联名提出议案,可以提交学代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常任代表会议要求临时召开学代会。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常代会)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评议学生会工作,监察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决定学生会执行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得代替学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院)常代会应每年至少召开1,也可由主席团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常任代表提议召开。常代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任代表由各学院从学代会代表中推荐产生,经学院党委同意,由学校团委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四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常代会代表提议,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代表通过,常代会有权罢免常代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在常代会期间,常代会代表享有与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召开期间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校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每学期为1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学校团委应当明确1名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委同意,由学校党委学工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当从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学代会及其常代会负责;

(二)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常代会负责,完成其赋予的工作任务,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解释本章程,监督其实施;

(四)确定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五)制定并通过校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校学生会活动的开展,监督考评各职能部门;

(六)选拔、培养、监督、考核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主要骨干;

(七)加强与其他高校及社会各界的交流、协作;

(八)联系上级党团组织,增强校学生会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十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对外代表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生会;

(三)组织召集校学生会的相关会议;

(四)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活动;

(五)召集校学代会筹备委员会,主持校学代会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在任期内,如连续(含累计)30天不能主持工作,应召开校学生会主席团(扩大)会议,主席团协商确定代理执行主席主持工作;如连续30天以上不能主持工作,则应向校团委提出辞职,经所在学院党委确认,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职能部门是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部门设秘书处、宣传部、文体部、学术部、外联部、权益保障部等,一般不超过6个。

第三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工作,对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校区)学生会

第三十四条 院(校区)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校区)党委领导,并接受所在院(校区)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院(校区)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校区)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三十六条 院(校区)学生会主席团由院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可以召开学生大会进行选举。院(校区)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各中队团组织推荐,经中队党组织同意,由院(校区)团委审查后,报院(校区)党委确定。

第三十七条 院(校区)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院(校区)学生会职能部门是院(校区)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院(校区)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部门设秘书处、宣传部、文体部、学术部、外联部、权益保障部等,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4人。院(校区)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院(校区)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八条 院(校区)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学生的优势,可在校级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三十九条 院(校区)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院(校区)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校学生会及常代会有责任领导、协助院(校区)学生会开展工作,院(校区)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其汇报情况。

第二节 队委会

第四十一条 队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学生中队直接选举产生,对全队学生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队委会受队党支部的领导,并接受队团支部和院学生会的指导,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队委会一般设负责人1人,主持队委会日常工作,可设委员23人协助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且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四十五条 选拔面向广大学生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广大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

第四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1%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四十八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应当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团委将依照《本科生综合素质考评及荣誉激励办法》(试行)对学生会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表现优异者,学校团委将形成鉴定材料,于毕业前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警察大学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广州校区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绝对领导,在学校党委领导和研究生院党委、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充分体现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学校联系研究生的桥梁纽带作用,突出研究生主体地位,引导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河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河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研究生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引导研究生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研究生紧跟共产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汇集研究生的知识才干,凝聚研究生的智慧力量,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水平,引导研究生努力践行进德修业、精武博文的校训精神,提升其作为警察大学研究生的自豪感与荣誉感;

(四)引领研究生思想潮流,丰富研究生文化生活,广泛开展学术、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等活动,全面提升广大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新时期多层次的杰出人才;

(五)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利益;

(六)增进交流,团结互助,引导在校研究生加强与本、专科生、已毕业的历届研究生的联系,保持同全国学联、河北省学联的密切关系,促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以及与全国及国外其他高校、研究院(所)等单位研究生及学生组织之间的交流;

(七)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外交流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服务意识,促进研究生了解国情、社情、民情,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树立警察大学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取得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籍的在校研究生(不含在职警务硕士),不分民族、性别,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者,均为本会会员。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的工作及各级学生干部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研究生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依照本会章程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予的工作任务;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研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研究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研代会须每学年召开1次。

第十三条 研代会代表经学生中队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研究生院全体在校研究生(不含在职警务硕士)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至各中队。

第十四条 在研代会召开期间,研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通过符合研究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研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研究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察。

第十五条 研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研究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研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研代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独立代表团或代表团联名提出议案,可以提交研代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常任代表会议要求临时召开研代会。

第十七条 研代会有权罢免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研代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十八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生常代会)为研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研究生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评议研究生会工作,监察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决定研究生会执行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研究生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得代替研究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二十条 研代会应每年至少召开1,也可由主席团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研究生常代会代表提议召开。研究生常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常任代表由各学生中队从研代会代表中推荐产生,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团委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研究生常代会代表提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研究生常代会有权罢免常代会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在研究生常代会期间,常代会代表享有研代会代表在研代会期间的权利,履行相同义务。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研究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1个学期为1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学校团委应当明确1名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由研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主席团成员和执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研究生院、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向研代会及其常代会负责;

(二)在研代会闭会期间,向研究生常代会负责,完成其赋予的工作任务,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解释本章程,监督其实施;

(四)确定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五)通过制定研究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研究生会活动的开展,监督考评各职能部门;

(六)选拔、培养、监督、考核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的主要骨干;

(七)加强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的交流、协作;

(八)联系上级党团组织,增强研究生会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会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研究生会日常工作;

(二)对外代表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会;

(三)组织召集研究生会的相关会议;

(四)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活动;

(五)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主持研究生代表大会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会执行主席在任期内,如连续(含累计)30天不能主持工作,应召开主席团(扩大)会议,主席团协商确定代理执行主席主持工作;如连续30天以上不能主持工作,则应向学校团委提出辞职,经研究生院党委确认,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下设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组织下开展具体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会下设秘书处、宣传部、文体部、学术部、外联部、权益保障部等,一般不超过6个,实际工作中可根据需要对工作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整,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4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队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学生中队直接选举产生,对全队学生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队委会受队党支部的领导,并接受队团支部和院学生会的指导,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队委会一般设负责人1人,主持队委会日常工作,可设委员23人协助工作。

 

第六章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且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六条 选拔面向广大研究生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广大研究生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

第三十七条 组建以研究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应当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三十八条 对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学校团委将形成鉴定材料,于毕业前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警察大学研究生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1.正式注册学籍的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在校生。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和团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作风正派,道德品质好,诚信守法。

3.道德品质优良,是非分明,具有强烈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乐于为同学服务,善于团结同学,群众基础较好,以身作则,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合格,具有全心全意为广 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5.严格遵守各项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专业成绩良好,综合表现优秀,个人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专业总排名的前 30%,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6.有丰富的社会活动、组织管理经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语言表达和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拥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或在组织、宣传、文艺等方面有突出特长。

(二)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生会章程》《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会章程》规定,第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应为 23 人,第一届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应为13 人设执行主席,实行轮值制度,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

1.个人自荐。凡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学生(研究生)均可以向筹备委员会递交自荐书。

2.研究推荐。各选举单位根据总体要求,在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可推荐委员候选人名额,按照候选人推荐的原则和条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本单位代表和广大学生的意见,认真研究讨论,推荐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届学生(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初步人选。

3.组织考核。各学院(部)团委应与学院(部)党委协商, 并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名单,在校团委指导下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4.提名报批。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届学生(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报校团委审批。

5.提交选举。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初步确认,提交各代表团研究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研究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校第一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

(三)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选举办法

1.面试。面试工作由校团委统筹组织实施,面试根据不高于委员会主席团编制数 1:1.2 的比例选取主席团初步候选人。

2.提名推荐。主席团初步候选人经学校团委考察、集体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廊坊市学联同意后予以提名推荐。

3.大会选举。学代会(研代会)全体代表现场投票,根据票数公布主席团名单,并经校党委批准,报廊坊市学联备案。第一届学生(研究生)委员会的全体干部在委员会正式候选人中产生,具体任命及入职事宜结合实际情况,依照《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生会章程》《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会章程》执行。

六、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于1126日至27日召开了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1127日上午,大会举行选举。本次大会应出席正式代表120名,因事因病请假1名,实际参加选举的代表为119名。按照《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大会闭幕后,第一届学委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按照《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并表决确定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执行主席。

1130日,召开了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本次大会应出席正式代表50名,实际参加选举的代表为50名。按照《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大会闭幕后,第一届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按照《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届研究生委员会主席团并表决确定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届研究生委员会主席团执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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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大会代表通过选举产生,以各基层团委为选举单位(共计11个选举单位),根据学校团委分配的名额,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研究、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按照差额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实行差额推荐、严格考察、差额选举,体现代表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具体程序为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考察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选举产生大会正式代表六个环节。

1.提名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各学院团委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以学生中队为单位组织提名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各学生中队在学院团委指导下充分研究协商,提名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报所在学院团委。

2.考察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各学院团委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是否具备代表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学习和工作业绩、群众基础、议事能力等方面),要严把政治关,广泛征求党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意见。各学院团委召开团委委员会议,根据考察情况和代表构成的要求,按照多于所分配代表20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报学校团委沟通。

3.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根据校团委反馈的意见,各学院团委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若公示无异议则确定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各学院团委将公示材料及预备人选名单报学校团委;若公示有异议,各学院团委应重新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报学校团委沟通。

4.确定代表候选人。各学院团委召开学院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将校团委审查同意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

5.确定大会正式代表。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学院代表选举结果进行审查,对代表产生不符合程序的,责成原学院团委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责成原学院团委撤换。经审查合格的,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第一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后,获得正式代表资格。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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